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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著作權侵犯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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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著作權侵犯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商標著作權侵犯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侵犯商標權、著作權是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為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人民法院。

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侵犯著作權是怎麼舉證的?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執行介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侵犯商標著作權的案子,需要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著作權侵權可以由原告舉證,也可以由被告舉證,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若原告向法院舉證,需要提供自己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對方侵權的證據;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只需要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