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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構成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商業祕密 閱讀(1.4W)

根據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裡面的第10條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企業的商業祕密的具體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幾種:

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構成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使用利誘、偷盜、脅迫或其他的一些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相關權利人的商業機密。一般所說的竊取商業機密,包括了這個用人單位的內部人員行竊、公司外部的人員行竊、用人單位的內部人員和外部人員勾結一起盜竊商業機密等等這一些手段;前面所說的通過的利誘手段來獲取相關的商業祕密,一般指的是有盜竊商業祕密行為的人向已經掌握來相關的商業祕密的人員提供一定的財物或者是其他的優惠條件,誘惑這個已經掌握來相關的商業祕密的人員向這個行為人提供相關的商業祕密;前面所說的通過的脅迫手段來獲取相關的商業祕密,指的是這個行為人使用威脅或者強迫的手段,使得其他得人在被人請破的情況下面不得不提供自己所知道的商業祕密;以及一些其他的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相關的商業祕密行為,這裡是指的除了上面所說的行為之外的一些其他的非法手段。-

2、洩漏、允許或者是使用其他的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所獲取的商業祕密。這裡所說的洩漏,指的是將權利人的所擁有商業祕密向第三人方面的人透露或者是向其他的不固定的人群進行公開,使得這個商業祕密失去了原有的價值;這裡所說的允許或者是使用其他的人,是指的違法的使用其他的人商業祕密的一種行為。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法律所不認可的手段來獲取他人的商業祕密的這個行為人,如果這個行為人再將這個非法獲得的商業祕密再次進行使用或者是洩漏,就構成來雙重侵權;假如第三方面的人從這個侵權人的手裡面得到了商業祕密的相關資訊並且將這個商業祕密洩漏或者是使用,同樣也構成了侵權。

3、違反了相關的約定或者是違反了權利人在保密協議裡面有提過的關於保守商業祕密的相關的要求,洩漏、允許或者是使用其他的人再將現在已經掌握的商業祕密。所謂的合法知道了相關的商業祕密的當事人,有可能是和權利人存在著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當然也可能是這個權利人所在的用人單位的其他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的知情人,上面所說的這些行為人如果違反了相關的合同的約定或者是單位裡面所規定的相關的保密義務,將自己現在所知道的商業祕密私自的公開,或者是私自的使用,或許是允許其他的人使用,同樣也構成了侵權。

4、第三方面的人在明明知道或應該知道上面所講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情況下,仍然從相關的侵權人那裡獲得、使用或者是洩漏其他的人的商業祕密。這屬於是一種簡間接的侵權行為,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