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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認定標準?

商業祕密 閱讀(1.82W)

所謂商業祕密就是指公眾所不熟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那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認定標準。

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認定標準?

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認定標準:

1、按照原告對其商業祕密尋求有效司法救濟的一般思路,遵循侵犯商業祕密訴訟的基本規律,原告應當證明以下事實:商業祕密成立——權利人(原告)對商業祕密享有權利——被控侵權人存在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事實——被告的不侵權抗辯不成立——侵權行為的責任後果的事實,這是商業祕密訴訟要求原告需要遵循的基本步驟脈絡。

2、從訴訟技術的層次看,原告及其代理律師對侵犯商業祕密權糾紛的訴訟規律和技巧研究甚少,甚至連商業祕密訴訟的基本的訴訟常識都缺乏正確的認識,更多的是原告不能或者不知道應該向法院提供什麼樣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商業祕密的存在事實;不明白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還有原告不知曉被告可以享有的正當的抗辯理由有哪些而認為被告只要使用了和自己的商業祕密資訊一樣的資訊就構成商業祕密侵權;更有原告對判定侵犯商業祕密的原則、規則缺乏基本認識等等原因,均導致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和法律的支援而被駁回。

3、根據商業祕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判斷當事人訴請保護的有關資訊是否構成商業祕密,認定當事人對商業祕密是否享有權利,查明被控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內容等,僅僅是原告訴求保護其商業祕密的基本邏輯順序。

4、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居中審判所使用的判斷方法簡單地說是“相同(實質性相似)+接觸—合法來源”,這是侵犯商業祕密案件審判實踐中適用的一般方法,其基本含義是指:原告需要證明其主張的商業祕密資訊與被控侵權資訊的內容是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然後還需要繼續證明被控侵權人接觸過或者可能接觸到原告的商業祕密資訊的事實,最後,原告還需要推翻被告關於其被控侵權資訊具有合法來源而不侵權的抗辯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