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

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有哪些

商業祕密 閱讀(9.04K)

一、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有哪些

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商業祕密罪,是指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祕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祕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祕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祕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祕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祕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祕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祕密內容公佈於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獲得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祕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祕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祕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祕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

二、侵犯商業祕密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實施了上述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其實在我國屬於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當然在情節嚴重的時候,甚至會被認定為犯罪,即侵犯商業祕密罪。因而,很多時候說侵犯商業祕密需要承擔的責任裡面,就包括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過此時也要注意,一般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