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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鑑定機構有哪些

商業祕密 閱讀(1.03W)

商業祕密是一個公司發展的非常重要的東西,一旦出現商業祕密洩漏的現象,對公司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損失。當然,商業祕密也是需要鑑定的,那麼我國商業祕密鑑定機構有哪些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一個回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業祕密鑑定機構有哪些

一、商業祕密鑑定機構有哪些

商業祕密包括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經營資訊是不需要鑑定的,所以沒有鑑定機構。但國家科委有個智慧財產權中心,即國家科委鑑定中心,主要是為技術資訊進行鑑定。

二、商業祕密的救濟途徑

法律在對被侵犯的商業祕密進行司法救濟時,一般是分別援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規定,對侵犯商業祕密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1)將侵犯商業祕密行為視為違約行為,如果合同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應當承擔保密義務而非法公開、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的,則依合同法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2)將侵犯商業祕密行為視為民事侵權行為,如果商業祕密被他人非法獲取、洩露或使用,其權利人可依侵權行為法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其民事救濟方法一般是申請法院頒發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臨時禁止令和長期禁止令。臨時禁止令一般在訴訟中發出,長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審結裁決時發出。請求損害賠償既可單獨使用,又可同時使用;

(3)將侵犯商業祕密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依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一般是刑事責任。

二、我國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第一從商業祕密持有者與侵害商業祕密者之間的關係看,除了雙方沒有任何關係,但侵害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如盜竊、利誘、脅迫等侵害商業祕密情形外,侵害商業祕密主要發生在買賣、承攬、授權、僱傭關係中,其中在僱傭關係中是最容易發生侵害商業祕密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通過不正當手段侵害商業祕密的行為作了規範。合同法對存在民事合同關係情形下侵害商業祕密的行為作了規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存在保守商業祕密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業祕密的行為作了規範,這包括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約定和僱傭關係下的約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對存在勞動關係的侵害商業祕密的情形作了規範。

第二在存在勞動關係的情形下,現有法律對商業祕密的保護都有一個前提,即都是勞動者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不包括勞動者到其他企業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擅自披露公司祕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是經營者,根據該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三不同法律對商業祕密的保護範圍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面寬,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祕密並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祕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次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資訊。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資訊,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最後

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範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祕密行為,而且規範勞動者離職後的保守商業祕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範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祕密的行為。

洩露商業祕密是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嚴重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對於這型別行為一定要嚴厲打擊,當然知道商業祕密的勞動者一定遵守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進行保密,遇到問題,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