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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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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下面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如何界定此罪的相關知識,歡迎瀏覽!

界定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擅自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實施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並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凡假造或者未經許可製造註冊商標標識,達到嚴重程度,即構成本罪。

 商標標識

是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裝上使用附有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案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標牌、商標織帶等。

 處罰

1.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3]

2.司法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