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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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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如何認定

根據相關規定,只有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如果僅是隻有偽造、擅自制造等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之程度,亦不能構成本罪。那具體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有如何認定?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製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應判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過失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不構成犯罪。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3)從犯罪物件上來看,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屬於情節嚴重。

(4)從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屬於情節嚴重。只要符合上述四大類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正確區分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行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又將此商標標識用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上,從刑法理論上講,屬牽連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僅是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則構成本罪。

3、“情節嚴重”的認定

本罪在犯罪構成上需要滿足“情節嚴重”的條件,對於“情節嚴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1年4月聯合頒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事實上,對於情節不嚴重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應當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責令被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或者處以罰款。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起訴,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快的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