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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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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客體:為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主觀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
仍然故意超量製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方面: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何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