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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相關行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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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相關行為認定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此罪在認定中存在著一些模糊的地方,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此罪中一些具體的行為怎樣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什麼叫“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與本罪有什麼區別?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他人註冊商標,即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而獲得指定印製商標單位的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許可、委託或授權,私自仿照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式樣、文字、圖形及組合、形態、色彩、質地、特徵及製作技術等製作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非商標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包括有權印製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所謂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經過批准有權印製商標的單位及個人,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委託,製造與其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雖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委託授權,但違反委託合同的規定,任意超量印製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包括印刷、印染、製版、刻字、晒蝕、印鐵、鑄模、衝壓、燙版、貼花等各種工藝活動。

所謂銷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轉手倒賣偽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廢次標識之行為。

2、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應怎樣處理?

(1)如果不知是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予以銷售的,亦不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2)如果銷售者和偽造、擅自制造者出於共同故意,事先通謀,事後由其幫助銷售偽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此時銷售行為屬於偽造、擅自制造行為的一部分,為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共犯,對銷售者不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獨立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