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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的後果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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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是故意盜用他人商標,已經構成侵權。而盜用別人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的後果是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