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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酬謝費名義收受財物屬於受賄罪嗎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36W)

以酬謝費名義收受財物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違紀行為,收受的財物數額較大,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的,涉嫌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以酬謝費名義收受財物屬於受賄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