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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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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構成侵權,且沒有使用註冊商標的法定標記,那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應當屬於自行改變行為。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工商機關應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標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標、偽造註冊商標標誌的工具,並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對註冊商標改動較大,使改動後的標識具備先的顯著性,則會形成新的商標,這一行為會產生一定的危害後果,包括非法產生近似商標、冒充註冊商標等。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後果是什麼

註冊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營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向商標局提交商品或服務的商標註冊申請,並經核准註冊的商標。

註冊商標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換句話說,註冊商標是上述組成要素定格化的表現形式,具有可識性、固定性、專屬(用)性等特點。因此,如果未經登記機關核准,擅自改變其中任何一種組成要素,都會改變註冊商標的原有狀態和屬性,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

一般認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註冊人在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沒有使用特定商品的經核准註冊的原樣商標,而是改變了註冊商標的圖樣,且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行為。由此可見,自行改變註冊商標,關鍵是既擅自改變了註冊商標的基本特點,又作為註冊商標來使用。但是,改變後的商標如果不構成侵權,且沒有使用註冊商標的法定標記,應當屬於自行改變行為。

應當注意區分行為主體的不同情況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主要發生在註冊商標的使用環節,包括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文書製作、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從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並使用的形式看,行為主體有兩種型別。

一是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在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並使用過程中,這類行為主體並無惡意侵權意圖,往往表現為善意行為或者過失行為。

二是註冊商標的侵權(被許可使用)人。在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並使用過程中,這類行為主體在主觀上有使用註冊商標的隨意性或目的性,可能存在惡意改變註冊商標並使用的情節。由於註冊商標使用的目的不同,商標所有權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如,惡意改變註冊商標並使用的行為主體多采用偷換概念、混淆(模糊)使用的方法,以期用一類(種)註冊商標滋生(派生)出多個註冊商標,或者切換、替換註冊商標,造成一般消費者的錯誤認同或誤解,從而為行為主體牟取非法利益創造條件。這類惡意改變註冊商標並使用的行為,勢必導致註冊商標不能正常、準確、合法和有效使用,使商標註冊秩序受到干擾,使商標專用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必須及時制止,嚴厲打擊。

應當引導行為主體充分認識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行為的可能危害及法律後果,並及時予以處理,維護正常的商標註冊秩序

現行商標法律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顯然,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組成要素,會使註冊商標的固定性遭到破壞,從而改變經依法核准的註冊商標的圖樣狀態和屬性,超過了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使用和保護範圍,從而出現了一個新的“註冊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新的“註冊商標”繼續作為註冊商標使用,商標註冊人或者許可使用人就必須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關於“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的規定,經過核准註冊,取得另外的商標專用權。如果未經核准註冊,自行將改變後的商標作註冊商標使用,則不利於對註冊商標的保護,存在商標侵權的嫌疑。這一行為會產生一定的危害後果,包括非法產生近似商標、冒充註冊商標等。

對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工商機關是可以要求商標註冊人進行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話,那麼有可能會撤銷註冊商標。如果一旦認定為侵權行為的話,那麼會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且會沒收或者是銷燬侵權的商標,並且會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