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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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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注意事項有哪些?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注意事項有哪些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違法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二、商標註冊原則有哪些?

1、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2、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取決於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在實行自願註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註冊原則,作為對自願註冊原則的補充。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菸草製品,包括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使用未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3、使用在先原則

在申請在先原則無法判定的情況下,採用使用在先原則。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綜上所述,商標註冊人雖然對商標有獨佔權,可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法律不允許的,另外如果商標註冊成功之後,當事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在連續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其他任何單位跟個人都可以依法申請撤銷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