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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免責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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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的免責條件是什麼?

商標侵權的免責條件是什麼?

商標侵權的免責條件是存在著未使用的抗辯和合法來源的抗辯,未使用抗辯,它主要就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的時候,當事人所擁有的這樣的商標權利已經擱置了,三年沒有實際的進行使用,那麼就可以存在著這樣的一種免責的事由。註冊商標未使用抗辯和合法來源抗辯兩種。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在被控侵權人提出未使用註冊商標的抗辯時,如果商標權人不能證明註冊商標在此前三年有實際使用,而且也不能證明自己因該侵權行為遭受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中明確規定的“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程式,意在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以三年不使用作為抗辯事由符合立法精神。在抗辯成立的情況下,侵權人非但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如有必要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沈春湘指出,對於那些能夠證明自己商品合法來源的銷售商,他們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還是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日常生活當中商標侵權是非常常見的,很多人因為商標侵權想要獲得一定的賠償都訴諸到法院來進行,但是對於對方來說,他有時候情況之下是存在著一些合理的抗辯的,比如說對於商標專用權人來說,他沒有實際的使用,長達數年是可以抗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