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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解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商標侵權免責的法定要件有:一是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商標侵權商品;二是能有效證明所銷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三是如實說明侵權商品的提供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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