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侵犯兩種商標的量刑標準是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根據我國的《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侵犯商標權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 一些不法商販私自偽造並且製造商標,或者為了銷售這些擅自制造的他人的商標的標識數量在兩萬件以上,或者在自家商品上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並且通過此方法非法經營獲利超過五萬元,又或者是通過生產的他人商標違法所得的數額超過了三萬元,達到上述的標準就可以進行立案偵查;
(二) 再就是這些貪財的製造商,擅自制造了兩種及以上這些偽造的商標標識,或者把這些自己生產出來的商標標識進行售賣從而獲取利益的人,生產的兩種偽造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的,或者通過私下售賣這些偽造的商標標識非法經營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又或者這些違法所得金額超過兩萬元的,都可以以侵犯商標權罪名立案偵查;
(三) 最後就是其他侵犯他人的商標權的各種情節了,通常這些情節都是會比較嚴重的情節。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一)惡意偽造、製造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託而製造其註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許可權惡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註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採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於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1、惡意為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採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並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侵犯商標被判刑的案例中並不是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兩種商標,有的時候就算侵犯了一種商標,比如侵犯馳名商標,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上億元,並且讓企業的名譽嚴重受損的,類似於這種情況同樣會被判刑。但具體的量刑標準不是根據清單的幾個商標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