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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型別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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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無效型別具體有哪些

商標無效型別具體有哪些

(一)註冊商標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標的標誌

《商標法》第10條規定了禁止用作商標的九項標誌,包括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名稱或標誌、官方標誌或印記、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標誌等等,這些標誌如果被註冊為商標,或者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中如果含有這些禁用標誌中的任何一項,一經發現,該註冊商標就應當被宣告無效。

(二)註冊商標缺乏顯著性

顯著性是商標獲得註冊的必備條件。《商標法》第11條禁止僅僅將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以及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標誌作為商標註冊。但這些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除外。第12條規定三維標誌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但具有功能性的三維標誌不得註冊。這些標誌本身所具有的通用性使其不宜具備商標註冊的顯著性條件,因而,這類標誌如果在沒有獲得顯著性的條件下被註冊為商標,一經發現,就應當被宣告無效。

(三)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

主要表現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檔案及有關檔案進行註冊的,如申請人偽造營業執照、塗改經營範圍等。

(四)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他人在先的合法權利是指申請商標註冊時,他人已經在先取得的權利。註冊商標如果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相沖突,則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因而應當依法宣告無效。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的情形,主要包括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與他人的肖像權、姓名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號權、地理標誌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和包裝裝潢權相沖突。那麼如何判斷是否與在先權利衝突呢?商標申請人可登入中國商標網進行商標查詢,以判斷是否相同或近似。但應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在與他人的姓名權衝突時,如果該姓名屬於重名率很高的姓名,或者是具有其他含義的姓名,即使未得到本人的許可,也很難被認定為衝突;二是地理標誌屬於一個地方的公有財產,該地區的所有企業都可以標註在自己的產品上以表明產地,已註冊的商標使用虛假地理標誌,不僅會誤導公眾,也與該地區的地理標誌權相沖突,對此《商標法》第16條規定,註冊商標中有虛假地理標誌的,利害關係人有權提出註冊無效的請求,但使用虛假地理標誌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商標權的無效需要自己按照有關法律進行一定的瞭解,畢竟此類問題的處置一旦喪失法律上的支援,問題的解決就會比較嚴重,但是需要學會理性的對待,在具體的環節上,如果確定自己的商標權存在問題,應當立即禁止有關的商業活動,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