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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代理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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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通過的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事務的人員。商標代理人資格經考核產生。已取得律師、專利代理人資格或者從事過5年以上商標業務工作的,或者經過兩年以上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學習,取得相應文憑的,經本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取得資格證書的代理人應在一個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沒有取得資格證書且未受聘於一個合法商標代理組織的人員,不得為他人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商標事宜。所以,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資格證書、並在一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人。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之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不再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現已失效)的規定,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
(三)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

申請商標代理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