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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被搶注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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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商標被搶注如何維權?

系列商標被搶注如何維權?

1、 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2、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二、將搶注商標列為不正當競爭的意義何在?

我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於商標搶注行為一直深惡痛絕,特別是新《商標法》實施後,行政機關和法院明顯加大了對於商標搶注的打擊力度,出現了大量使用第十條一款八項和第四十四條認定商標申請屬於惡意申請的案例。但是,由於商標申請費用低廉,較之通過商標售賣獲得巨大利益,惡意申請的違法成本極低,最差的結果也就是商標被實際權利人無效。故此,商標惡意搶注的行為在國內屢禁不絕,還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惡意搶注目的在於不法售賣,認定以售賣商標為目的的惡意滋擾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惡意搶注行為的非法成本。將人的慾望裝進法律的籠子,由於可能承擔極為嚴重的不利法律後果,搶注人的搶注他人商標就沒有了利益動機,必然導致惡意搶注情況的減少。惡意搶注商標的減少,行政機關的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異議、無效申請均會大幅減少,商標行政訴訟也會隨之減少。這將極大的節約行政、司法資源。

綜上所述,很多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都是一系列的,這就要求在註冊商標的時候要申請系列商標。對於一個知名企業來說,商標給惡意搶注造成的後果是很大的,影響企業形象。對於尚在公示期內的商標,企業可以提出商標註冊異議。即使已經註冊備案,企業也可以要求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