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標>

原異議人如何進行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

商標 閱讀(5.44K)

一、原異議人如何進行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

原異議人如何進行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書副本及時送交原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通知書以及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

原異議人應當在收到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通知書以及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理由和相應證據材料。原異議人應該按下列順序提交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所需的材料:

二、答辯材料目錄

1、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書;

2、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頁影印件;

3、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複審申請的,還應提交原異議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評審代理委託書;

4、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

5、商標不予註冊複審通知書原件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寄送該通知書的信封。

除商標不予註冊複審通知書原件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寄送該通知書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應提交一式兩份。

另外,原異議人需要在提出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書中宣告,並自提交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原異議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後生成或者原異議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複審申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

原異議人未按期進行答辯或者不提出意見的,被視為放棄答辯,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不予註冊複審案件的審理和裁決。

商標不予註冊複審過程中還存在證據交換程式,即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原異議人提交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送交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人,要求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人在收到證據交換通知書以及答辯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文員會一次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和相應的證據材料。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人不提交質證意見和證據的,也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不予註冊複審案件的審理和裁決。

商標不予註冊複審申請人或原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不進行答辯,則該商標正常進入異議程式,由異議處審查員公平的根據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做出裁定,結果偏向於異議人。如果異議人證據材料及理由不充分,那麼該商標被核准註冊。如果異議人證據材料及理由充分,該商標無效。

原異議人在進行商標不予註冊的答辯時應該注意答辯材料的五個目錄,在進行答辯之前應該好好準備這些目錄的材料,因為這些都是答辯的主要內容,將會對答辯的結果產生影響。在進行答辯時還應該注意不要超時,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