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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標權怎麼認定違法經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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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規定,侵犯商標權的違法經營額,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 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 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商標權怎麼認定違法經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