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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商標無效在使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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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商標無效在使用可以嗎?

對於商標無效在使用可以嗎?

不能。《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故,商標被無效宣告,即不用有該商標專用權,也就不能再使用該商標了。

二、註冊商標無效宣告流程

1、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可以辦理商標無效宣告答辯業務;

3、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9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4、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後,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商標失效還可以使用嗎

根據《商標法》第50條的規定,如果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沒有進行續展的話,自撤銷、被宣告無效或登出之日開始的1年之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並不予以核准。

四、商標無效與商標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一)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商標權無效事由可分為三類:

第一,欠缺註冊的絕對條件,即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誌《商標法》第10條)、必須具備顯著特徵(《商標法》第11條)、立體商標不得使用功能性標誌(《商標法》第12條)、不得以欺騙手段(《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第二,侵害在先權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商標法》第28條)及其他在先民事權利(《商標法》第31條);

第三,註冊人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包括侵害馳名商標權益(《商標法》第13條)、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商標法》第15條)、不當使用地理標誌誤導公眾(《商標法》第16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商標法》第31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

(二)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

依照《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於欠缺商標註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於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註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前者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後者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對惡意行為的嚴懲。

第二,五年。由於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而且,在先權利只是一種私權,給予法律保護的同時必須考慮社會關係及市場秩序的穩定性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建立了市場信譽,如果宣告該商標無效,會破壞現存的經濟關係。因此,在先權利人的無效宣告請求權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起,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亦同。

(三)法律後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後,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後失效。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無效事由存在於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無效就代表著沒有得到商標局的認可,對於無效的商標作為申請者也是不可以進行使用,但商標局人也是必須要說明其無效的理由,這樣才能依法的得到申請者的認可,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