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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無效宣告審查中還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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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被無效宣告審查中還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嗎?

商標被無效宣告審查中還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嗎?

商標被無效宣告審查中是不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的,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有關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於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

1、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

3、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

4、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註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

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

二、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途徑,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

1、行政解決方式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4)收邀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責令並監督銷燬物品;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3)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四、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訴訟解決方式

(1)管轄。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較為複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一般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採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於被侵權人行使的禁止請求權、損失賠償請求權、歸還不當利益請求權、恢復信譽請求權,人民法院可單獨採用或合併採用以下辦法:

1)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銷燬構成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侵權行為所用的裝置,收邀直接專門用於侵權行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響,恢復被侵權人的信譽,如責令被侵權人在報刊雜誌上登載道歉宣告等,以恢復被侵權人的商業信譽;

3)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辦法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外,被侵權人因調查、取證、聘請訴訟代理人或非訴訟代理人所花的費用,侵權人也應予以賠償;

4)除上述主要辦法外,人民法院還可以採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3)標侵權案件的訴訟解決適用民事訴訟程式。

起訴。商標被侵權人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發動訴訟。

審理。人民法院對於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應當立案受理,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必須依法定程式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對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在此基礎上,針對雙方爭執的焦點,即是否構成侵權和應否予以賠償及決定賠償額等作出判決。

不管是通過行政還是訴訟的方式處理商標侵權案件,國家機關都需要先審查是否確實已經侵犯了他人已經註冊了的商標,商標的有效性在被審查的期間,是不能向再繼續使用該商標的,並且在商標被宣告無效之後,侵權者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使用無效商標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