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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構成及註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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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我國商標註冊有兩個原則:
①自願申請註冊原則。《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註冊。這裡所說的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即體現自願註冊原則。
②強制申請註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裡所指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包括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

商標的構成及註冊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務專案,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或服務商標註冊。這裡所說的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即體現自願註冊原則。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裡所指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包括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