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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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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註冊的原則;

商標註冊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1、在先申請原則;

在先申請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那麼申請在先的商標,該申請人就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而後申請的商標就會被駁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請的商標,初步審定並公告的是使用在先的商標;如果是同日使用或者是從未使用的,由商標申請人抽籤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商標法遵守申請在先原則,但是如果是屬於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且有一定名氣的商標,該商標也是不予核准註冊的。

2、自願註冊原則;

不是所有的商標都是強制性要求註冊的,可以註冊之後使用,也可以未註冊使用,主要還是取決於申請人自己的意願,在自願註冊原則下,商標註冊人對註冊商標可以享有商標專用權,會受到法律保護;而未註冊的商標,也可以在生產服務中使用,但是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也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但是馳名商標除外。

3、強制註冊原則;

雖然實行的是自願註冊原則,可是我國規定了在極少數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必須是要實行強制註冊原則,現目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有菸草製品。

4、顯著性原則;

申請的商標必須要具有顯著性,方便消費者識別。本來商標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區分同一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方便消費者選擇心儀的產品,因此商標必須要有顯著性,而通用名稱或缺乏顯著性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5、禁止搶注原則;

商標法有規定,申請的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在使用並且有一定名氣的商標,也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如果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了,商品的生產者就會遭受相應的經濟損失,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也會被擾亂。

(二)商標註冊的要求;

商標註冊的條件大概有以下幾點:

1、主體條件: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願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2、申請條件:符合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要求目前,我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它把一萬餘種的商品和服務專案分為45個類,其中,商品34個類,服務專案11個類。

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註冊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範圍的不正當擴大,也有利於審查人員的核準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3、程式條件:符合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申請的程式條件:

商標審查是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包括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