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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公告日期是多長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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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註冊公告日期是多長是時間

商標註冊公告日期是多長是時間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版標註冊申請檔案權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初審公告期限是3個月。3個月內無人提異議,會發布註冊公告。

所以商標的註冊公告一般是初審公告日推後3個月。

但是若在3個月內商標被提異議申請,會等待異議程式的審查結果,若裁定核准註冊,則釋出註冊公告。

初審公告日期是商標管理部門將該擬註冊的商標進行公告的日期階段。註冊公告日期指的是商標初審公告3個月內無異議後的公告階段。

初審公告日期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通知註冊人商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另一方面是告知其他人員在該階段內可對該商標提出異議;註冊公告日期的目的是告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即其他社會公眾,註冊人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註冊商標公告是在初步審定公告後,經過3個月異議期而無異議或雖經異議裁定程式但異議不能成立時,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予以註冊時所釋出的公告。該公告的目的是曉諭公眾該商標已經註冊,申請人已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註冊商標公告是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憑證。

二、商標公告的具體說明:

《商標公告》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據《商標法》將有關商標註冊事宜向社會公佈的一種國知性法定刊物,也是商標註冊工作中的一道法定程式。《商標公告》每月發行4期可根據各期公告內容的多少,不定期地分為上、下兩冊。其主要內容有:註冊商標,初步審定商標,異議裁定商標,變更、轉讓、續展、撤消、登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商標,特殊標誌和集體、證明商標,以及其它需要向社會廣為先知的有關商標事宜。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於三個月異議期內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

綜上,可見註冊商標時間是申請後9個月審查,釋出初審公告,3個月後無異議釋出註冊公告再進行公告3個月。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從申請到辦理完成需要15個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