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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公告期間被搶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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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註冊公告期間被搶注怎麼辦?

商標註冊公告期間被搶注怎麼辦?

準備商標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標被惡意搶注的證明證據,在搶注商標的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遞交證明。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在商標局作出核准註冊的決定後,就會給申請人下發證書,並予以公告,異議人對該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向商標品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商標無效。

二、申請商標異議要注意收集哪些證據?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為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

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印刷機構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釋出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儘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援,當事人應儘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註冊的過程中,如果提交了註冊材料經過初步稽核通過後,會有一個三個月的公示期。這段時間內,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的,當事人可以帶上相關證據材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受理後展開調查,確定存在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撤銷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