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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公告商標終止日期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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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撤銷公告商標終止日期需要多長時間

被撤銷公告商標終止日期需要多長時間?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商標管理部門對被撤銷的註冊商標進行公告的,該商標的商標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如果對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複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二)商標被撤銷的兩種情況

1、連續三年不適用。

商標註冊之後,如果不使用是對商標符號資源的浪費,也是他人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攔路虎。對於閒置的商標,法律規定了到時“清理”的制度。

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及其註冊資訊的。

商標註冊之後,商標註冊人不能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比如,對註冊商標文字、圖形、顏色等進行改變,之後還加上註冊商標的標識。如果確需改變,應該再次申請新的商標。

商標註冊人也不得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如果確需改變,應該根據商標局的要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進行變更。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