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軟體著作權>

請問軟體著作權轉讓需要登記嗎?

軟體著作權 閱讀(6.2K)

一、軟體轉讓是否必須登記

請問軟體著作權轉讓需要登記嗎?

舊《條例》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凡已經辦理登記的軟體,在軟體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後3個月內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該條頒佈實施時曾經在實踐中引起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軟體轉讓合同如果在3個月內不予備案,則轉讓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經實際履行的也不影響合同的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軟體轉讓合同雖然沒有備案,但是在軟體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轉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過不能對抗第三人。

現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的規定是,軟體轉讓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登記(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強調的是自願登記原則。該規定的合理性表現在: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了國家對私權的尊重;另外從實際情況看,國家進行了幾次的機構改革,原來的軟體轉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已幾經轉換;

二、減輕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負擔,符合入世後政府職能轉變的大的趨勢;

三、避免了司法部門在審理案件時因為軟體轉讓合同是否生效而產生的分歧,有利於法制的統一。

故在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和掌握現行《條例》對軟體轉讓合同登記已經由舊《條例》的強制登記改為自願登記,準確把握軟體轉讓合同是否登記本身並不影響該轉讓合同的效力。

二、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

1、軟體的名稱。軟體名稱是確定轉讓合同標的的基本依據,因此必須在合同中訂立。

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權利種類是指複製權、發行權、翻譯權等的原始權利。地域範圍是指受讓人享有權利的地域範圍,一般是指中國還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如果僅僅是中國的某一省區,則不認為是權利的轉讓,而是許可使用。

3、轉讓價金。價金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轉讓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

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轉讓價金可以一次總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任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之一。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前五項是合同的基本條款,對於合同解釋、糾紛解決方式、管轄法院等問題,往往也需要著作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予以明確。尤其是對於涉外著作權轉讓合同,管轄法院條款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