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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轉讓是否需要登記?

軟體著作權 閱讀(2.31W)

舊《條例》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凡已經辦理登記的軟體,在軟體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後3個月內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該條頒佈實施時曾經在實踐中引起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軟體轉讓合同如果在3個月內不予備案,則轉讓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經實際履行的也不影響合同的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軟體轉讓合同雖然沒有備案,但是在軟體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轉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過不能對抗第三人。

軟體轉讓是否需要登記?

現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的規定是,軟體轉讓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登記(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強調的是自願登記原則。

該規定的合理性表現在: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了國家對私權的尊重;另外從實際情況看,國家進行了幾次的機構改 革,原來的軟體轉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已幾經轉換;

二、減輕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負擔,符合入世後政府職能轉變的大的趨勢;

三、避免了司法部門在審理案件時因為 軟體轉讓合同是否生效而產生的分歧,有利於法制的統一。

故在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和掌握現行《條例》對軟體轉讓合同登記已經由舊《條例》的強制登記改為自願登記,準確把握軟體轉讓合同是否登記本身並不影響該轉讓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