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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局登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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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局登記為要件

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局登記為要件?

股權轉讓協議的認定應以股東意思自治為原則,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上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記並不是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並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只是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轉讓股東必須是具備依法設立的公司的股東資格且轉讓程式必須合法。這個是比較淺顯的條件,且無甚爭議。但是針對有些特殊企業形式則有不同的規定。

2、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這個須經半數股東同意並不是一個恆定的標準,如果公司在章程裡面對公司股權轉讓表決方式有了明確的約定,則需要依據公司章程來處理。

同時在公司股權轉讓中,一定要注意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在轉讓之時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東,並提醒其有優先購買權,具體通知傳送的提前天數以及約定的答覆日期等也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就合資企業來說,無論是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還是合營一方向合營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都必須經過其他投資者潛在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

即合營企業股權轉讓必須獲得合營他方的同意,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合營他方對於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須取得合營他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表示。

4、《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合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必須經過審批機關的批准,審批機關為合資企業設立時的批准機關,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託的企業設立時的登記機關。

二、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

1、公司應當依法成立。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是股東的家園,股東股權依賴於公司而存在。沒有公司,無從談起股權,更無從談起股權轉讓。因此,如果公司沒有登記註冊,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者就不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由此可見,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具備法定股權轉讓的條件。

2、出讓人依法取得股東資格。

公司股東基於社員資格而享有的股權,包括各種具有財產性質的請求權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權利。作為股東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才能獲得股東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公司時,出資人或發起人填寫的《開業登記申請表》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中,都有股東的登記和變更登記記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發起人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出資證明和股東名冊是公司對出資人或發起人認定為公司股東的法律憑證。如果沒有獲得出資證明書或者沒有記載於股東名冊,則很難認定為該公司的股東。沒有股東資格,也就尤從淡起股權轉讓。

3、取得股權程式合法。

出讓人取得股權的程式應當合法,對可能因為違反法定程式而取得的股權負責比如出讓人是通過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權時侵犯了他人的優先權。上述情形均可能導致股權取得無效股權取得無效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就會出現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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