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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20日的方式是怎樣的?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86W)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但的發展和不斷地進步,我國對於政府的資訊公開這個問題還是很注重的,我國現代社會人民對於此問題也是很關注的,因為這樣可以迎合廣大人民群眾的的要求獲得大家的對於每個問題的意見,那麼,政府資訊公開20日的方式是怎樣的呢?

政府資訊公開20日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

1、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二、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律依據

1、2007年4月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2、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基本原則、公開的範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監督和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是我國政府資訊公開的基本法規,是一部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法律。

綜上所述,在我國現代社會中,由於現代社會發展較為迅速,我國對於政府資訊公開20日的方式也是有很多的,可以通過網路選產,書刊,這種廣大人民群眾都關注的方式,當然,我國對於政府資訊公開20日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違反規定將會受到懲罰。以上就是對於府資訊公開20日的相關介紹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