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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69W)

一、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一)政府公開資訊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章,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2、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4、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5、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稽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二、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包括哪些?

依法推進資訊公開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所列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資訊,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確立政府資訊公開立法的基本原則,進而構建具體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則指導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律制度建設,是目前該項立法工作的重點。

1、政府責任原則。即在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應從政府責任的角度去設計相關制度,要將資訊公開明確為行政機關負有的職責,以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規定資訊的公開,則不易落實為政府的積極行為,成為某些工作人員逃避公開資訊的責任的藉口。要明確政府、公民在政府資訊公開及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以及保密相關的資訊,公民有權要求控制相關資訊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資訊,政府機關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佈這些資訊。

2、一般公開原則。所謂一般公開原則,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事項外,政府資訊一律公開。不宜公開的資訊主要是涉及國家的安全、行政活動效率以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等。世界各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在適用範圍上都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關於如何科學地界定不公開資訊的範圍,是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所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有必要借鑑國外的經驗對不公開事項的標準作進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決定是否公開相關資訊,又要有效防止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

3、政府各部門之間資訊互通共享原則。由於受到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部門各自為政的粗放式資訊管理方式影響,各部門在資訊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的部門傾向,政府資訊相互割裂、不成系統。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資訊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行政效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行政決策的效率和質量,不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政府資訊立法要強化各部門間的資訊互通共享,節約資訊公開制度運作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勞動。

我們其實最近距離的最直接的可以接觸到政府行政資訊的方法,就是在各行政單位的官方網站上。同樣的,對於那些並不太熟悉網上操作流程的這部分人員來說,各地方臺應該都是會及時的把一些重要的行政資訊通過媒體,官方指定報刊,以及公共圖書館的這些方法及時讓全體社會民眾知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