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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23W)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東莞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政府資訊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全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市行政服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推進和組織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統一安排做好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並接受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合併或者調整職權的,其製作、獲取的政府資訊,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多個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資訊,由各參與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祕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嚴格按照“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資訊時,應當確定該政府資訊是否公開。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公文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形。審查須作書面文字記載。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以上便是對東莞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的主要內容的詳細介紹,從文章中可以看出,對於資訊公開的問題,東莞市要求各辦事單位對應當公開的資訊,要做到及時、準確的公開,而對於公民申請公開的資訊則要求辦事單位進行稽核之後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