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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轉讓、繼承或贈與的情況怎麼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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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轉讓、繼承或贈與的情況怎麼確權?

1、已經發生轉讓且受讓人在本村有戶口的,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可以進行登記發證。

2、已經發生轉讓但在本村無戶口的,只統計備案,不予登記發證。

3、因買賣、繼承、贈與、置換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變更手續:

①對宅基地發生買賣(轉讓)行為的,轉受讓雙方為本村農業戶的,除提供常規登記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轉讓協議、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證、公證處公證書或律師事務所見證書、鄉(鎮)司法所司法調解書、轉移審批表(村、鄉鎮、國土所、國土局逐級稽核)等。本村農業戶以外的只進行權屬調查不核發土地使用證。

②對繼承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規的資料外,還應提供遺囑、死亡證明、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證、公證處公證書或律師事務所見證書、鄉(鎮)司法所調解書。

③對贈與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規的資料外,還應提供贈與協議、雙方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證、公證處公證書或律師事務所見證書、鄉(鎮)司法所調解書。

④對宅基地進行置換,都有原土地使用證的情況的,除提供常規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置換協議,公證處公證書或律師事務所見證書、鄉(鎮)司法所調解書,換髮新的土地使用證。

4、戶主名字變更,但沒有辦理名稱變更登記手續的,同屬一個人的,提供新的身份證、戶口簿;村委會、派出所出具的戶主名稱變更證明;屬夫妻離婚而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人變更為另一方的,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協議中要明確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

5、宅基地使用證丟失的,土地使用權人應查清所丟失的土地使用證號,並在中衛日報進行登報掛失,遺失宣告作廢後,方可申請補發;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補證申請,同時提供常規登記所需材料,所在村委會加蓋公章證明,按照宅基地發證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