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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讓外村人建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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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可以讓外村人建房嗎?

因為農村之間在經濟發展,生活環境方面存在差異,有些環境優美的農村往往會吸引外村人來建房居住。目前我國對宅基地使用有嚴格條件限制,通常只能本集體範圍內的農民有資格建房。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農村宅基地可以讓外村人建房嗎?很多農民對這個問題比較關心,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做個解釋。

一、農村宅基地可以讓外村人建房嗎?

關於外村村民能否購買宅基地上房屋的問題,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是不允許農民將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賣給外村農民的。

《土地管理法》的第53條規定,經批准的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檔案,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1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關於如何理解這些規定的含義,普遍的觀點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因此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農民之間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應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即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轉讓亦應經法定機關審批方為有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之間房屋買賣應為無效。

二、違反宅基地使用規定建房的農民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未經批准或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退還非 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過批准面積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2、農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審批時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拆除舊房,退還原宅基地。逾期拒不執行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麼?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四、哪些情況下,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由此可見,按照目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範圍內使用,並且要做到一家農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所以說關於農村宅基地可以讓外村人建房嗎的說法是否定的。外村人如果想在當地建房,可以選擇通過一些途徑將戶口落到當地,這樣就具備申請宅基地的資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