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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審批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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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審批政策是什麼

在農村想要蓋房子必需要有有關部門批准的宅基地,然後按照批文上面的地址面積進行房屋的修建。如果自行修建房屋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有關部門可以予以拆除並且不會給與任何賠償。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宅基地的審批流程。下文就為大家介紹農村宅基地審批政策等相關問題。

一、審批條件

申請人主體資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劃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區縣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無法擴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申請的宅基地應是經依法批准的集體建設用地,如佔用農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廢棄地。

二、審批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1989年39號令)第八條規定,村民建房,佔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由市政府或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

三、審批程式

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經過討論並公示後,報所屬鄉鎮政府,鄉鎮政府稽核後報所在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對申請的宅基地用地的土地型別和標準稽核後,報所在區縣政府批准。

四、申報材料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表;農村村民戶口簿、家庭成年成員身份證件影印件;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及委託人、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公示證明材料;《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根據《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市規發〔2010〕1137號)的相關規定,由鄉鎮政府核發);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農村宅基地審批政策如上所述。主要的審批流程以及審批材料上文都有提及。首先在申請之前要確認是否具有獲得宅基地的條件,如果具有獲得宅基地的條件在進行相關材料的辦理。材料準備好後將其交到指定的單位即可。如果對審批結果不滿意地話可以到有關部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