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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農村宅基地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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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農村宅基地地使用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


      如果父母他們村裡都是這種情況,應該享受集體所有制下的權力與義務。

      父母的宅基地是在86年以前以村長的口頭應允下給與使用的。

   在98年村裡給出具了宅基地的使用面積及位置的圖紙影印件,並加有公章及你母親的私章。圖紙所標註的面積與原村長口頭所應允的面積(現所實際使用的面積)不一致。

張圖紙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