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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爭議存在哪些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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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爭議存在哪些糾紛?

一、宅基地使用權爭議存在哪些糾紛?

1、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農村的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的宅基地,而這處的宅基地是經過法律的有關部門鑑定的,如果出現宅基地的出售,有關單位是不允許其再起申請宅基地的,而農村的集體土地也是不能進行買賣交易的,也就是說在以上法律的限制下,我們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慎重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向集體經濟內部的成員轉讓,一旦轉讓就不可在進行宅基地的申請了,所以,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規定的,任何合同都是無效的。

2、宅基地抵押糾紛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進行抵押的,所以抵押合同是不被法律認同的。

3、宅基地房屋買賣上的糾紛

第一,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讓城市居民佔用建設,相關的部門也不能為違法的部門發放相關的證書,否則這樣的房產證是無效的。

第二,外地村民購買本地的村民的宅基地: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轉讓只限於一個經濟集體的內部進行,否則被視為無效。

第三,經濟機體內部成員的宅基地的糾紛:這類轉讓一般是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4、農村合建房屋糾紛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人與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關法律認為,雖然集體經濟內部的轉讓時允許的,但是每家每戶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所以這種宅基地的使用權還需當地的有關部門認定,方能視為有效,否則的話以無效處理。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人與外村村民共同建設房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能向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進行宅基地的買賣交易,因此,這來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二、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範圍,超出主管範圍,人民法院即沒有審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首先必須劃清宅基地侵權與宅基地確權的界線,否則會導致受理上的錯誤。宅基地確權是指人民政府對於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權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宅基地侵權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權存在的爭議可劃分為四種糾紛,分別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糾紛、宅基地抵押中存在的糾紛、宅基地房屋買賣上存在的糾紛、農村合建房屋糾紛。上述糾紛中,不被法律認同的有宅基地及其使用權的質押、向城市居民或外村居民交易買賣宅基地。同時經濟機體內部成員的宅基地轉讓具有法律效力。應對爭議,首先應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由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