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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強拆違法建築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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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確定強拆違法建築物有哪些?

怎樣確定強拆違法建築物有哪些?

可以根據法律條文認定違法建築物。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鑑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築。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應同時考慮實體法和程式法的規定。

二、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通過閱讀以上文章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違法建築的拆遷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按照國家規定修建的建築物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一定的隱患,因此對於違法建築是可以進行強制拆除的。鄉鎮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都是有權利進行強制拆除的。

我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條文來認定,建築物是否為應該強拆的違法建築物。包括佔用已經規劃好的公共綠地、公共設施等公共場所的建築、不按照已批准的圖紙進行施工的建築、私自搭建或者加蓋的建築或者到期沒有拆除的臨時建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