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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違法建築適用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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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違法建築適用法律有哪些規定

強拆違法建築適用法律有哪些規定

《都市計畫法》第40條的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都市計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都市計畫,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二、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式是怎樣的?

1、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2、處理和處罰階段

第一步按時間分類分流。根據各地都市計畫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法建築的時間界限。具體可採取兩段式或三段式。兩段式即劃定一個時間點,在此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章建築可補辦手續作合法建築處置,在時間點後的作違章建築處理。三段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築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後,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後的要從嚴處。其中,多數學者建議採取三段式,理由是都市計畫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應當有一個過渡期。對可以直接補辦手續的,直接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需進一步處理的則進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築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情形為標準分類分流。

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隻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第三步,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然後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3、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後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補辦了手續,其對建築物的相應權利已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認可,故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為拆遷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其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補辦手續後進入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當事人不補辦手續的,可經拆遷人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

在此階段,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當事人補辦手續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當事人建築物的實際用途、時間等決定是否追繳營業稅、所得稅。

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議後,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5、行政裁決階段

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後,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傳送給對方當事人,並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並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

6、強制執行階段

對於違章建築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式強制執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並拆除其建築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