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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的法律管轄

債務債權 閱讀(9.08K)
債權轉讓後的法律管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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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的管轄範圍是什麼呢??

關於債權轉讓後的管轄的範圍:因資產公司為特殊的受讓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之規定,“約定管轄”繼續有效,該條款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