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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拆之後怎麼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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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強拆之後怎麼解決方法

對於強拆之後怎麼解決方法

科學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後,有出警的義務。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屬於不作為。如因故未能到達現場,當事人可在事後到縣公安局書面報警,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立案,屬於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於法院和行政機關強拆違法的法律救濟規定是: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二、強拆違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於法院和行政機關強拆違法的法律責任有如下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物件、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洩露資訊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如果遇到強拆,一定要及時報警,並且保留強拆相關證據。當您在訴訟中遇到困難時,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