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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拆對方不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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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拆對方不讓怎麼辦

法院強拆對方不讓怎麼辦

法院強拆對方不讓的話呀可以

對於強拆的裁定或者判斷,可以根據其法律規定的前提,提出異議。

法院裁定強拆,實際上是“強制執行”程式。

因為土地性質的不同,導致強制執行地上房屋拆除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集體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徵收必須合法(包含程式合法和實體合法);補償落實到位。

2、國有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前提可以參看該條例的第二十七條,即補償落實到位,被執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提起相應的法律維權程式。

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房屋、車輛等貴重財產。另外,可以對拒不履行判決的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這種法院要強拆但對方還不讓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下對方不讓的話拆遷方是不可以強制對這處房屋拆遷的,這種情況的出現多數是因為拆遷雙方的這個賠償沒有協商好,不過法院判決強拆後,如果當事人對於法院判決結果不滿意,可以依法提出上訴等等,不能暴力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