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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遇到強拆停電停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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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遇到強拆停電停水怎麼辦

一般遇到強拆停電停水怎麼辦

1、 看斷水斷電的實施主體是誰,判斷主體,如果主體是拆遷方,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起訴。如果主體是其他方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 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出申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訊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向違法行政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被拆遷人可以依據此條款去尋求救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上述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電力、水務、交通、通訊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什麼是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是指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強拆與行政強拆區別: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於: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後;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物件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司法強拆指的是如果相關主體已經下達了徵收土地的決定,但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遲遲簽訂補償協議或者未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話,行政機關有權向法院要求司法強拆。行政強拆一般主體是行政部門,而司法部門執行主體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