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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違法強拆如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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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遭遇違法強拆如何收集證據?

遭遇違法強拆如何收集證據

在徵收拆遷中,需要蒐集和儲存的書證和物證主要有三大類:

(1)徵收方釋出的公告、通知等。

這些材料一般由徵收方下發,在當地張貼,而且會在當地的國土資源網上進行公開,被拆遷人可以拍照保留證據。

(2)被徵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關證件原件,如土地證、宅基地證、房產證、土地承包合同、營業執照、分戶評估報告、房屋測量登記表等。

(3)徵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等。

二、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徵地申請司法強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五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經稽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稽核相關資料、程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以鑑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鑑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迴避。

事實上,遭遇違法強拆後如何收集證據的這個問題並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但對於被徵收人來講,在徵地過程當中,政府部門下發的任何檔案合同等都應該儲存好,因為遭遇違法強拆後,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