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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違法建築被強拆如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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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上違法建築被強拆如何訴訟

集體土地上違法建築被強拆如何訴訟

1、集體土地上違法建築被強拆訴訟方法如下

(1)寫起訴狀。

首先將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後列明訴訟請求(自己起訴的目的、要求),最後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寫清楚。

(2)帶上起訴狀(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證據(欠條或合同)影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3)立案後,回家耐心等待。法院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給起訴人送達舉證通知,被告的答辯狀。

(4)確定開庭日期後會給你們送達傳票,按照傳票上的日期去法院參加庭審。

2、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型別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集體土地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1)第一種情況屬於增量“違章建築”,也是實實在在由現行行政法律法規規制的違章建築。《行政處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根據這一規定,政府部門發現違章建築在建時,應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如果違建人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複議或訴訟、催告等法定程式後,就可以依法拆除。

(2)第二種情況不屬於違章建築的範疇,屬於因歷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權法》第30條取得物權,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3)第三種情況屬於在當事人無違法主觀認識下客觀上形成的存量違章建築,如果自具體認定和處理時間節點往前計算在處罰時效內,按第一種情況處理;如果在處罰時效之外,就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9條而不予追究,基於已經穩定的社會關係,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4)第四種情況造成的存量違章建築,當事人與政府均有過錯。由於政府在行政管理關係中的地位處於強勢地位,其過錯程度也應高一些。在對該等存量違章建築進行處理時,應當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予以適當補償,比例可以考慮在標準賠償額的70%以上。

(5)第五種情況是在政府默許的狀態下造成的違章建築。對於政府應積極履責之行政行為,2年內採取以罰代拆、以罰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為也應推定為政府默許。對於這個情形造成的違章建築,如果在處罰時效內,當事人應承擔政府默許的舉證責任,自然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如果在處罰時效之外,即為超過追究時效的存量違章建築,理應按照第二種情況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6)第六種情況系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對於該種情形的違章建築具體認定和處理期間應從時間節點溯及至違章建築的原佔有人的“建成”之時。如果該違章建築在處罰時效之內,應給予現違章建築佔有人以受讓對價補償,以填平補償當事人的直接損失,使當事人遭受的損失降至最低;如果在處罰時效之外,也應按照第二種情況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7)第七種情況為棚戶區。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適當補償為宜。

(8)第八種情況系政府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當事人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5條等規定要求補償及賠償。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上違法建築被強拆訴訟是要寫好訴訟狀才能去立案,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公民遇到違法強拆的話不僅可以向檢察院投訴,甚至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兩個機構都是會辦理受理的,對於這個集體土地違章建築處理方法還有很多,大家可以仔細看看上面說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