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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農民承包地拆遷補償款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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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農民承包地拆遷補償款歸誰

租用農民承包地拆遷補償款歸誰?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接包人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我們通過這兩個概念發現,這兩種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應該這樣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後,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具體來說,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所有,不過關於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於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如果在轉包和出租時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後雖然實際在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並沒有發生改變,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權利人,其無權請求土地補償費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該筆補償費應由作為物權人的轉包人、出租人取得。

雖然,轉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徵地補償中享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但是並不能說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係。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徵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於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土地轉包出租後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款歸誰所有,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於安置的物件範圍,而承租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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