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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拆屋頂業主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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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強拆屋頂業主該怎麼辦?

對於強拆屋頂業主該怎麼辦?

對於強拆屋頂的情況下,如果有正式的批示檔案的業主需要積極進行配合。對於違章的建築是需要進行及時的拆除的,拆遷部門將會通知到建築物當事人,進行充分的協商,並進行合理的處理,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的,也沒有向法院進行起訴的,拆遷部門得到政府部門批示之後可以執行強拆。

二、行政強制拆除程式是什麼?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否則將構成違法的行為。

在實際的生活中政府部門在執行強拆的工作時,很多當事人因為各種原因不願進行拆遷的,而相關部門進行強拆就極易引發社會性的問題,並導致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因此一定要進行充分的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