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收歸集體由什麼組織管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兩個組織均有權對集體土地進行管理,因而有權對取得的土地補償款進行管理。
對於土地補償款的分配與管理,屬於村委會自治權的範圍,最高院的裁判中也確認基於土地補償費與村委會的糾紛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村民無法通過行政訴訟要求村委會承擔行政責任。當然,法律要求對這筆款項的分配應透明、公開。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應該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一般而言,集體土地徵收中的土地補償款的歸屬為集體經濟組織。在實踐中,由於集體經濟組織的缺失,土地補償款經常由村委會進行管理。
然而,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發生提醒我們應重視村民自治中土地補償款的透明、公正的管理這一問題。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歸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有。正是基於所有權的歸屬,對於集體土地徵收中的土地補償款應歸屬於村集體。
二、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主要範圍
第一,承包地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對於承包地來說,村委會存在不同的方式進行分配,
一種是村集體按照被徵用土地數額的補償費,平均按照人頭分配給應該享有的村民;一種是村集體以本村登記的土地承包情況進行分配。
第二,自留地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自留地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應以村委會的登記為準,分配在誰名下耕種的自留地就由誰享有土地補償款。
當然,自留地也可以由村集體統一分配給全體村民。
第三,關於閒散土地土地補償款,由村集體統一分配,以合法的程式制定分配方案執行。
因此,對於土地補償款而言,分配方案以及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式的合法性十分重要,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對徵地補償款享有同等的權利。
土地補償款的分配的主要範圍包括承包地的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閒散土地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還有自留地土地補償款的分配等範圍都是土地補償款的分配,補償款應該按照規定的條款進行發放。